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委发〔2009〕18号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若干意见》(省委发〔200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口问题的重要战略地位。人口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意见》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正确认识我市的人口形势。建市以来,我市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低生育水平不断趋于稳定,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已整体达到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水平,金川区已步入“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行列,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市部分群众的生育观念尚未根本改变,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素质总体水平较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特别是二孩性别比偏高;劳动力数量剧增,就业矛盾突出;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社会保障压力增大;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服务和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工作发展的需求。
(三)切实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感。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的任何疏漏,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金昌的高度,从对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真正做到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协调推进。
二、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努力开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五)奋斗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总人口控制在47.88万人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到202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51.34万人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降到全省平均水平,新生儿缺陷率逐步下降,育龄妇女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逐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
(六)总体要求。按照“夯实基础、抓好重点、突破难点、提升水平”的总体思路,以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重点,突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两个难点,坚持重心下移,抓好后进转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和奖惩政策;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
三、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环境氛围
(七)全力实施“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运行机制。认真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等制度的宣传和实施,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和“一册明、一折统”制度,确保奖励救助对象统计准确无误,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三项制度”规范、持久、良性运行。
(八)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1)节育奖励。自2009年起,对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城镇夫妇,在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前,对夫妇每年分别发放不低于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正式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居民的,均由一方所在单位发放;双方均是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报,经费由县(区)财政列支。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在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前,每年每户发放不低于18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新增费用按市、县(区)、乡(镇)2.5:2.5:5的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对当年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夫妇(以下简称“二女节育户”),为其办理800元的养老保险金,并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村具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为其办理800元的养老保险金,并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报,县(区)财政列支。民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的金昌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由用工单位负责发放,用工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足额发放的,凭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县、区人口局审核,由县(区)财政列支,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区负责发放。
(2)养老奖励。自2009年起,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非农业户口夫妇,在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时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养老奖励,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居民的,均由一方所在单位发放;双方均是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报,经费由县(区)财政列支。民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的养老奖励金参照节育奖励金发放办法执行。
(3)节育手术保险。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的负面影响,从2009年起,对当年需要落实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农村育龄夫妇,由所在乡镇计生办投保单份保险费至少为50元、保障金额不低于20000元的节育手术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市、县(区)、乡(镇)3:3:4的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4)生育保险。对与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女职工落实生育保险补贴,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补贴1650元,难产的补贴185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235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补贴6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自2009年起,凡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夫妇年龄在60周岁以下,子女年龄在1周岁以上者,为每户每年至少办理1份保险费为30元、保障金额为20000元的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按市、县(区)、乡(镇)3:3:4的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6)积极探索建立能够进一步调动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2、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1)在每年的招生工作中,对在农村初中上学的“农村两户”子女,凭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所在学校的招生生源范围,在初中升高中时总分加20分,升职业学校时加30分;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省上规定的文化课加10分的政策执行。
(2)对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学生实施救助时,将农村二女节育户子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上高中期间免除学费和杂费,所需经费按市、县(区)两级6:4的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对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落实生活补助时,将“农村两户”子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上统招普通高校时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执行。在实施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各项政策制度时,要按规定及时调查审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使他们优先享受有关待遇,缓解基本生活困难。在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单位落实救助补助政策时,对“农村两户”增加一人份额;在以户为单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补助政策时,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3)对“农村两户”家庭中国家统招应往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凡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其笔试成绩中加笔试总分的5%,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4)所有农村二女节育户和已纳入低保的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由市、县(区)政府承担,个人不缴费。其中,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在一、二级定点医院平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民,从“降消”项目和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报销,个人不缴费;取消“农村两户”报销起付线,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农村两户”家庭成员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凭证免收挂号费。
(5)在推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工作中,优先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对“农村两户”家庭中的劳动力,优先提供劳务信息,优先免费培训,优先组织劳务输出,并免收有关费用。
(6)在落实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沼气项目、农业科技推广、征地补偿、宅基地审批、土地流转置换、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分红、帮扶救助、农民技能培训和“春蕾计划”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时,对“农村两户”优先安排和照顾。若按人均落实补助资金或项目,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若按户落实补助资金或项目时,农村“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7)在农村人饮工程和自来水入户项目中,对“农村两户”已纳入低保的家庭免除全部自筹费用,免除费用的家庭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口委备案后,所需费用由市、县(区)、乡(镇)财政按3:3:4的比例配套落实。
(8)“农村两户”家庭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部门免收办证(照)费,金融和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小额贷款,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减免。
(9)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优先安排已纳入低保的“农村两户”家庭,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0)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免费婚检制度,对当年农村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育龄妇女,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免费发放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另行文)。
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要主动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问题。
(十)统筹兼顾应对人口老龄化,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针对我市老龄人口数量大、增长快等特点,老龄、民政、发改、规划、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与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十一)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以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健全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层级动态管理、责任追究、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重点户、再生育审批等管理服务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服务优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四、坚持强基固本,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十二)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考虑、统筹安排,与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相互衔接,全面加强和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县(区)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骨干、村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落实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建设好乡(镇)服务所、村服务室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阵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全面细致的优质服务。强化基层计生组织规范化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准确。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和“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继续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指导乡镇和城乡结合部等计划生育工作较复杂地区的指导检查。
(十三)深化优质服务。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方向,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等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深入开展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单位创建活动,巩固创建成果,提高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引导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努力提高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十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强化配合,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视免费婚检制度的宣传,切实提高婚前检查率;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倡导优生优育,提倡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政策内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救助。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帮助独生子女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十五)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
1、狠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1)健全管理网络。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有人办事。流动人口集中的乡镇(社区)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积极引导和督促流动人口协管员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实行责任考核。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服务管理责任。根据“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要求,以户籍人口的投入标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
(3)实施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联系、协查、配合和通报制度,联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1)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严格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06〕23号),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持有再生育指标的怀孕妇女非法终止妊娠的,作废生育指标,再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要发动群众举报“两非”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金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奖举报活动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08〕94号)兑现奖励。
(2)严格落实孕产监控制度。完善和落实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监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妇女实行全程孕情监测管理。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工终止妊娠、出生和婴儿死亡统计报告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物和促排卵药物的管理,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物。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经常性监管,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五、严格按照《决定》和《意见》要求,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保障力度
(十六)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调控机制。
1、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加大督查力度,每年定期进行重点督查和专题检查。县(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人口形势分析会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学习会议,并将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在年底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2、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甘纪发[2002]07号)精神,对违法生育、工作失职渎职,以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要严肃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一票否决”。在推荐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等工作中,必须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在综合考评中,凡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不能评为优秀单位或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人口计生部门要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力量。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作用,在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相关纵向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生育和迁移等信息交换工作,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公安、房管、卫生等部门在给予新生儿落户、受理户口迁移、出租房屋登记和产妇分娩时,要协助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杜绝管理漏洞。
(十七)健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健全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正常增长机制,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确保2010年全市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30元,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基本技术免费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加强计划生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十八)建立健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机构队伍保障机制。
1、加强基层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要有1名公务员。要选好配强村(社区)计生专干,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用人机制。
2、充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要稳定乡镇(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队伍,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到2010年,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具有执业助理医(护)师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要达到80%以上,各乡镇取得助理医(护)师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中心乡镇服务所在岗技术人员至少有2名执业或助理医(护)师,普通乡镇服务所在岗技术服务人员要达到3名以上,并至少有1名能独立完成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助理)医师,服务站(所)负责人要由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
3、强化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市、县(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享受同等待遇,并逐步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选好、配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乡镇计划生育协会要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会长,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常住人口超过1500人的村或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社区,要配备1名专(兼)职副会长。加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经费投入,将协会工作经费及相关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由本级人口计生部门统筹安排。
4、提高人口计生干部待遇。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配强领导班子。把工作难度、工作绩效与个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挂钩,深入开展“双推优”活动,切实提高县(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代表份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要逐年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到2010年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年报酬达到3000元以上,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年报酬达到720元以上,市财政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县、区党委、政府要根据《决定》、《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
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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