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分公司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配合市区共同对流入我市的外来人口进行管理,杜绝计划外生育,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本文中所指的流动人口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户口在外地与本公司形成租住、雇佣关系的,居住30日以上年满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口。其中双湾乡、宁远乡的农民不属于流动人口,河西堡、永昌县户籍的均系流动人口。
二、本文中所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身份、婚姻、生育、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惩情况,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全国通用,其中未婚流动人口有效期为一年,已婚流动人口有效期为三年。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各单位的流动人口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司计生办将不定期的会同街道、市、区对各单位流动人口进行检查考核,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情况。对以各种理由不配合,不履行管理职责出现问题的单位领导除了通报批评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育龄流动人口要按流动人口登记表详细登记建册,摸清每个人的婚育情况,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得用工或租住房屋。并将登记册及持证情况上报公司计生办至金川区流动人口办公室。
1、凡借住、租住在所属单位单身楼、门面房的流动人口,各单位要会同管理人员进行清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限期办理,如按期不能办理,应及时清退,不得租住、借住,出现问题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单位职工不得将房屋转租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居住、经商,更不能让无生育证的孕妇居住,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租房者的责任,对直接租房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保教中心在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入托办理手续时,须交验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接受。双湾乡、宁远镇的子女要出具父母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站证明。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全社会的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负好责,把好关,有效的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 相关信息
- 没有相关内容
- 用户信息中心
-
- 栏目导航
-
- 找不到相关分类
- 网站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