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务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发[2004]3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
二、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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